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保險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字第38號上訴人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丁○○
戊○○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複代理人 顏靖月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
劉淑琴 律師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