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15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琦本 即新影企業社、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影企業社即陳琦本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