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鎮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5,72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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