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玉真
洪瀚澤 洪裕鈞 洪貫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麗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川祥 、 洪楊秀琴 間因民國102年度重訴字第
156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不服第一審裁判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萬8,
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