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朱嘉川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