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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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36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14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