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6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於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住
居於「住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2」,然經本院向該址
送達訴訟文書,則因遷移他處致無法送達,有訴訟文書不能
送達理由報告書附卷可稽。茲被告之戶籍既設於「臺北市○
○區○○里○○街○○巷○弄○○號4樓」,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