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富翔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代 理 人 葉安然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小 調字第11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13日上午9時35分在鳳山簡易庭二樓調解室調解爭議,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葉安然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玖佰柒拾伍
元。給付方式: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先給付貳仟元
,餘額貳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於每月二十日給付貳仟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 解委員 劉水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