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據上論斷: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應更正為「:據上論斷: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