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為據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依兩造借據所附之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自願受貴行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之。」,而本件借款契約係由原告公司高雄分行與被告訂立,有借據暨借款約定條款一份在卷可稽,堪認兩造就本件借款契約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原告公司高雄分行所在地法院管轄,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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