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庚○○被告己○○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零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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