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73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民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