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4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月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蕭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