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15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告 張淵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