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司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407號

聲請人 江盈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建德 間房屋價格買賣爭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

,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