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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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祖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祖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祖齡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10至14、17至20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至9、15、16、21、2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9至10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202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19至20、21至2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1年5月確定;兼衡受刑人犯罪之態樣分別為竊盜罪(13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攜帶兇器竊盜罪(6罪)、傷害罪(1罪),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02.02104.02.02106.05.04偵查機關案號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202號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202號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3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新北地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簡字第4871號判決日期106.08.16106.08.16106.09.12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新北地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簡字第48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8.16106.08.16106.10.16備註編號1至18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
4567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106.06.07106.05.30106.07.04106.04.04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3642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258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緝第1221號、106年度偵字第17347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317號106年度簡上字第6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66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6.08.31107.03.26107.12.26108.12.12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317號106年度簡上字第6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66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6.09.30107.03.26107.12.26108.12.12編號1至18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
891011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106.04.04106.04.04106.03.27106.04.01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8.12.12108.12.12108.12.12108.12.12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8.12.12108.12.12108.12.12108.12.12編號1至18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
12131415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106.04.01106.04.04106.04.04106.05.27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598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328號、第21765號、第22417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67號108.12.12108.12.12108.12.12109.03.25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67號108.12.12108.12.12108.12.12109.03.25編號1至18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
16171819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106.06.03106.06.03106.06.03106.07.24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328號、第21765號、第22417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328號、第21765號、第22417號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328號、第21765號、第22417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012號、107年度偵字第13828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6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6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9.03.25109.03.25109.03.25109.04.16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6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6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8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9.03.25109.03.25109.03.25109.04.16編號1至18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19至20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202122傷害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106.07.24106.07.24106.07.24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012號、107年度偵字第13828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012號、107年度偵字第13828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012號、107年度偵字第13828號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9.04.16109.04.16109.04.16本院本院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67號109.05.19109.04.16109.05.19編號19至20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21至22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