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庭彰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庭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庭彰(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10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7所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7年8月12日、107年12月19日、108年3月3日、107年1月31日、108年1月21日、107年7月4日、108年4月22日,附表編號8至10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6年12月11日、107年5月13日、107年5月31日,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8月12日107年12月19日108年3月3日8時53分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00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11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4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27號108年度簡字第3193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374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5月30日108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827號108年度簡字第3193號108年度桃簡字第1374號確定日期108年7月12日108年8月16日108年9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31號(編號1至7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1月31日108年1月21日107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19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8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38號108年度壢簡字第836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62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6月19日108年11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38號108年度壢簡字第836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62號確定日期108年7月31日108年7月18日108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31號(編號1至7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民國)108年4月22日106年12月11日107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604號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579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786號、第2274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79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08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431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1日109年10月14日109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79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21日110年1月21日110年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31號(編號1至7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5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52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37號(編號9至10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109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7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786號、第22745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43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37號(編號9至10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109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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