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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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丙○○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八○一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七月八日乙○盛切九七執更字第七八一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乙○盛切九七執更七八一字第四七三三八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士檢清 執己九七執一八○四字第二二五○三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乙○玲切九七執更七八一字五六七二九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九十七年九月一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九七三三○一七八○○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乙○盛切九七執更七八一字第五二二二一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 士檢清執己 九七執更助六八字第二八七七三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乙○玲切九七執更字第一四一八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稿等件附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一份在卷足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