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國華人壽股份有限即原告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世正 、 李茂彰 、 呂自強 、 陳虹秀 、 李虹靜 、 練真伶 、 林英美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因民國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09,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