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7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573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5733號聲請人 楊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學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