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026號債權人 鍾志遠 債務人 蔡金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金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債務人蔡金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