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柏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9月4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2年度交字第144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