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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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8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沙交簡字第二○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一二五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罪名│公共危險罪│││├───────┼─────────────┼─────────────┼─────────────┤│宣告刑│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6年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112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沙交簡字第202號││││├────┼─────────────┼─────────────┼─────────────┤││判決日期│96年4月14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沙交簡字第202號││││├────┼─────────────┼─────────────┼─────────────┤││確定日期│96年5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7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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