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