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交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審交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96年1月2日駕駛3529-NT號自小客車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泰山街口,不慎與告訴人乙○○駕駛之之4508-HG號自小客車(起訴書誤載為輕機車)發生碰撞至乙○○受傷,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