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薛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或到期日)│││├──┼─────┼─────┼──────┼────────┼─────┤│1│ 李九六 │元大銀行│99年5月31日│46,300元│AF0000000││││金門分行││││├──┼─────┴─────┴──────┴────────┴─────┤│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