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某時,在高雄縣燕巢鄉麒巷內之土地公廟前,因土地問題與 林陳仙化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林陳仙化之頭部,致其(起訴書誤為 陳桂鶯 )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等傷害,認被告涉有傷害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古振暉法官葉啟洲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