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26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二、相對人之配偶在戶籍謄本內記載為「 李菊清 」,然在親屬關係公證書中則記載「 李育文 」,兩者不同,請說明之。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