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凌雲 間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
2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317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業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