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11號原告 陳美文
高珮 甄邵 陳富美 邵彥博 楊淑芬 許尹馨 紀翰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李銘俊
韓春婷 被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正倫 訴訟代理人 鄔守中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 陳明 有無就本件損害向前手主張契約上權利,如無,並陳明其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