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日商邵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前田直子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被告 許清祺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