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904號聲請人 吳珮甄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 許翔豪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許翔豪所簽發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迄今未獲支付等情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固得對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然經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其票面有「劃叉」藍線之記載,且該本票業已折斷撕毀為二片,雖經聲請人以膠帶拼貼還原,然發票人均未於劃叉處及折斷處簽名或蓋章,該票據顯因劃叉及折斷撕毀而無效,故聲請人以無效之票據提起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