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國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美文
高珮 甄邵 陳富美 楊淑芬 許尹馨 紀 翰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韓春婷
董彥苹 律師 蔡進良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正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李瑜娟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