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4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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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42號原告 伍世佳 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年101年5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於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本件於同年月21日發生送達之効力,於同年月26日已屆滿5日。未據補費,有本院104年6月22日之繳費查詢簡答表附卷。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