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他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133號原告A女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郁翔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經本院100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事件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並調解成立。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依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同法第42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高郁翔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聲請假扣押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0年度救字第61號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兩造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全字第116號裁定聲請駁回;並命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另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15號訴訟程序中同意移付調解,嗣調解成立並同意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成立在案(本院100年度移調字第47號),經本院調卷審閱屬實。查本件假扣押裁定之聲請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核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又因移付調解而成立,是原告僅需繳納裁判費為2,167元(計算式:6,500元×1/3=2,167元)。從而,原告應向本院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167元(計算式:2,167元+1,000元=3,167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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