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簡月照 再審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黃宣撫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再易 字第 4 號裁定(103.02.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5 年度 促 字第 13149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