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29號
聲請人三中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林信太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97年5月19日│186,481元│TB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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