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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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秀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秀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范秀琳因涉嫌運輸毒品罪,於民國104年1月29日下午
2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3樓之2,為警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品。而上開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晶體3包,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4年6月30日檢驗報告(見執聲卷第31至32頁、第34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又檢察官將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移送被告所涉運輸毒品案件而提起公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惟認定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因被告於審理中供稱係供自己施用等語(見上開案號判決書第52頁),與被告上開運輸毒品罪犯行無關,而未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被告於上開案件同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亦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前述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是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既係被告施用所用,且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既係違禁物,且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於該案中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同有上開檢驗報告(執聲卷第33頁、第36至47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惟據被告於該案審理中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4毒品,為其前男友所有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判決第52頁),故未經併予諭知沒收銷燬,則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1包,顯與被告運輸毒品犯行無關,且經原上訴審以上開判決理由敘明在案。則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1包,是否為被告另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既尚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於未經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終結前,檢察官自不能置被告持有之行為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依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1包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㈢、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非必屬違禁物,仍應視是否屬於行為已構成犯罪而論,否則尚應回歸行政秩序罰,由行政機關予以沒入銷燬。經查,本件另扣得如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膠囊16顆、2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bk-MDMA)成分(驗前淨重、驗後淨重及純質淨重等數據,均詳如附表所示),固有104年3月
5日刑鑑字第1040011677號鑑定書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無疑。惟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bk-MDMA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109年1月15日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參照),並不構成刑事犯罪,而屬行政不法,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即應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不合,亦應駁回。
四、至檢察官另聲請對含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2包(即104年度安保字第30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由本院另行裁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扣押物品(數量/單位)││號││├─┼────────────────┤│1│檢體種類:晶體(編號4-1)│││純度:71.6%│││驗前淨重:4.082公克│││驗後淨重:4.073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2.92公克│├─┼────────────────┤│2│檢體種類:晶體(編號4-3)│││純度:84.2%│││驗前淨重:2.164公克│││驗後淨重:2.155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1.82公克│├─┼────────────────┤│3│檢體種類:晶體(編號4-2)│││純度:67.2%│││驗前淨重:8.634公克│││驗後淨重:8.625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5.80公克│├─┼────────────────┤│4│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11)│││純度:88.2%│││驗前淨重:2.571公克│││驗後淨重:2.562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2.26公克│├─┼────────────────┤│5│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1)│││純度:72.8%│││驗前淨重:0.527公克│││驗後淨重:0.518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37公克│├─┼────────────────┤│6│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2)│││純度:62%│││驗前淨重:1.043公克│││驗後淨重:1.034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64公克│├─┼────────────────┤│7│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3)│││純度:60.4%│││驗前淨重:0.407公克│││驗後淨重:0.398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24公克│├─┼────────────────┤│8│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4)│││純度:58%│││驗前淨重:1.338公克│││驗後淨重:1.329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77公克│├─┼────────────────┤│9│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5)│││純度:82%│││驗前淨重:0.427公克│││驗後淨重:0.418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35公克│├─┼────────────────┤│10│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6)│││純度:61.2%│││驗前淨重:0.704公克│││驗後淨重:0.695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43公克│├─┼────────────────┤│11│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7)│││純度:67.8%│││驗前淨重:0.551公克│││驗後淨重:0.542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37公克│├─┼────────────────┤│12│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8)│││純度:68.8%│││驗前淨重:0.965公克│││驗後淨重:0.956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66公克│├─┼────────────────┤│13│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9)│││純度:68.4%│││驗前淨重:0.207公克│││驗後淨重:0.198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14公克│├─┼────────────────┤│14│檢體種類:晶體(編號5-10)│││純度:72.8%│││驗前淨重:0.198公克│││驗後淨重:0.189公克│││結果: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15│體種類:膠囊16顆│││純度:22.66%│││驗前淨重:4.386公克│││驗後淨重:4.156公克│││結果:bk-MDMA(Methylone)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99公克│├─┼────────────────┤│16│檢體種類:膠囊2顆│││純度:44.72%│││驗前淨重:0.553公克│││驗後淨重:0.418公克│││結果:bk-MDMA(Methylone)陽性│││反應│││純質淨重:0.2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