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3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遠亮
生前籍設新竹縣○○鄉○○村0鄰○○路0段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王祐諭 及余遠亮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凌晨2時1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前,由余遠亮把風、王祐諭持T型板手竊取 范揚瑋 所有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余遠亮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2年3月13日死亡,有本院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至被告王祐諭部分,經本院以簡式判決處刑,末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