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饒晏維(原名饒庭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饒晏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饒晏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經宣告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且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均係受刑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為,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案聲請定刑之罪僅有2罪,且定刑審酌因素單純,核無再令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