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佳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佳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佳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0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72號駁回抗告確定;又因違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其於110年10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29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10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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