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590號債權人 劉亞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佰 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楊佰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應具狀敘明何時將伊所有AND-6027號摩托車(下稱系爭摩托車)借于債務人?借用期間為何?
四、釋明請求金額23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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