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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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2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255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0年1月13日所為之109年度審訴字第1691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於109年2月10日入監服刑,並於112年3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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