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黃靜嫻 被告 李冠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裁判費2萬6,636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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