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七萬元,並由具保人乙○○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惟被告於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之本院調查期間,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再經本院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據具保人陳報其不知被告之行蹤,無法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刑事庭公務通知、查詢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按,經查被告目前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於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