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小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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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小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即聲請人甲○○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五二二九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貳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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