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詹玲蘭 送達代收人詹玲蘭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叁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玖拾柒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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