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號
被告即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因通緝到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並由其本人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