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小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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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巷31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小字第4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貳萬柒仟
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