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簡字第28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
1項中關於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1年8月25日,並按週
年利率5%計算利息,嗣於9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中當庭
更正利息起算日為87年3月25日,並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見本院卷第24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甲○○○○○○隨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是會首,每個月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0元有下列附表之本票為證,惟被告從未給付會款,爰依合
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5,000元及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5,000元並自87年3月25日起,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
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
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
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
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
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之9條第1、2、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影本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會款145,000元,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合
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5,000元,即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
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之給付會款訴訟,核
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
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99年7月1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洵屬有據,逾此範圍者,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各本於給付會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45,000元,及自9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又前開請求應予准許部分,係就訴訟標的金額在500,000元
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考量原告敗訴
部分僅係利息起算日不同,且應由被告負繳付會款責任之情
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酌定由被告負擔全部訴
訟費用,定之如主文第3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
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靜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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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號││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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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年3月25日│5,000元│92年10月25日│CH0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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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年3月25日│5,000元│92年9月25日│CH0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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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年3月25日│5,000元│92年8月25日│CH00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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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年3月25日│5,000元│92年5月25日│CH0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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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年3月25日│5,000元│92年4月25日│CH0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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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年3月25日│5,000元│92年3月25日│CH0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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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年3月25日│5,000元│92年2月25日│CH00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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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年3月25日│5,000元│92年1月25日│CH0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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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12月25日│CH00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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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11月25日│CH00240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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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10月25日│CH00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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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9月25日│CH0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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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8月25日│CH0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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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7月25日│CH0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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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6月25日│CH0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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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5月25日│CH00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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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4月25日│CH0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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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3月25日│CH00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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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2月25日│CH00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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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7年3月25日│5,000元│91年1月25日│CH00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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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年3月25日│5,000元│90年12月25日│CH00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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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年3月25日│5,000元│90年11月25日│CH00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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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年3月25日│5,000元│90年10月25日│CH00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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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年3月25日│5,000元│90年9月25日│CH00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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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7年3月25日│5,000元│90年8月25日│CH00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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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7年3月25日│5,000元│90年7月25日│CH00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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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年3月25日│5,000元│90年6月25日│CH0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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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年3月25日│5,000元│90年5月25日│CH00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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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3月25日│5,000元│90年4月25日│CH00236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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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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